公司解散了员工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吗
2014年3月15日齐某某入职XXX公司生产部门担任操作工作,2014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其除自2014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其除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公司宣告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2018年9月15日XXX公司出具一份《辞职/解雇申请书》,提出“合同终止,工厂关门搬迁……”等内容,于2018年9月20日单方解除与齐某某的劳动合同,齐某某认为X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将XXX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XXX公司辩称:被告因提前解散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已经支付了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6769元。所以,不同意原告齐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裁决要点】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经查实XXX公司已停止生产,生产经营场所也已退租,且于2018年9月起陆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变卖、移交仪表、机器等固定资产,被告XXX公司确认提前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阶段。因此,被告据此于2018年9月15日以“工厂关门、搬迁”为由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69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齐某某要求被告X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解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在于被告公司已经在实施解散的过程中,终止与原告在内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公司解散过程中的必要事项。法院作出这一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是被告XXX公司决策层因企业市场占有率低,效益不佳,决定提前解散公司;
二是被告XXX公司已经开始将租赁的经营场所实施退租,并获得了出租方的同意;
三是被告已经向工商行政部门就公司提前解散进行了备案;
四是被告公司已经开始将生产设备等进行变卖,并已经陆续与30余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建议】
企业因经营不善,要提前解散公司,一定要在实施公司解散过程中,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节约人力成本,选择正确的时间节点,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避免因操作不当,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