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出现财产混同债权人需要证明吗
XXX有限公司是由赵某创办的一人公司,2019年3月份XXX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价值18万元机械设备。在XXX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8万元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剩余10万元货款,经多次催要,XXX有限公司一直推脱,至今未结清。乙公司起诉要求XXX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想让赵某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是否需要证明XXX有限公司出现财产混同?下面我们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能证明其与XXX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采购合同的债务人为XXX有限公司,但款项却打入赵某的个人几点户,因此赵某存在财产混同,赵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一人公司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是不需要证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而是应由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本案XXX有限公司股东赵某未能提交相应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XXX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想要证明财产未混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将一人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便诉求顺利得到实现,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同时,锦盾
企业法律顾问也提醒一人公司股东,一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以便在产生债务纠纷时,对公司与股东间资金往来往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举证,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