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因意外去世,给其妻子王某在料理其后事,及丈夫戚某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后,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戚某生前与朋友赵某、刘某共同创办了一家XX有限责任公司,戚某负责市场拓展部,享有40%股权。如今戚某突然去世,市场拓展部工作无人接替,赵某、刘某措手不及。因此,公司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戚某40%的股权如何处理?
戚某父母健在,两人还育有一子,因此该股权的继承人有戚某的父母、妻子、儿子四人,但四个均有没能力接替戚某的工作。而公司又刚处在发展阶段,还需要吸纳具有市场拓展能力的人才成为股东,所以赵某、刘某有意受让股权,为引进新股东做好准备。但继承人想着,这是戚某遗留下来唯一具有一定价值的遗产,舍不得转让,也舍不得放弃继承权,希望依法继承并持有股权。股东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权?
首先,除非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否则逝世股东的股权资格,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本案中,赵某、刘某在戚某生前并没有与戚某就公司继承股东资格问题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因此,赵某和刘某无权强行要求戚某的继承人转让戚某生前所持有的40%股权。
如果让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会给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可以就更股东名册,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配各人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