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18年5月将一套房产出租给王某,合同期限两年,未约定转租事项。王某承租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简单划分、改造后,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张某某得知该情况后,未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到期后,张某某要求王某腾空并搬离房屋,但王某以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搬离房屋。不仅如此,王某也未向张某某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房租等费用。张某某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前来寻求法律帮助。
【锦盾法律顾问解析】
锦盾法律顾问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房屋转租,构成擅自转租,出租人张某某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张某某后来知晓王某的转租行为后,并未做出任何举动,没有进行反对,默认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视为同意。张某某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其并未行使。因此王某的转租合同依旧是有效力的。
张某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即到期,王某以转租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及时返还租赁物。根据转租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判断出,次承租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因此当张某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期限界满终止后,王某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因此王某以转租合同期限未满不搬离房屋的理由不成立,王某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也随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