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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拖欠价款如何处理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国民经济发展也得到了新的增长点,但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等纠纷屡见不鲜。今天跟着锦盾法律顾问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总承包人拖欠价款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6日,总承包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工程》合同,将XX小区的塑钢门窗工程分包给B乙公司完成。2018年12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塑钢门窗转包给了丙公司完成。2020年3月,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9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拖欠价款纠纷

【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该塑钢门窗工程总价为123万,扣除乙公司已付60万,乙公司需向丙公司支付63万。三、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所指的发包人应该认定为工程的业主方,被告甲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并非业主方,对于原告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锦盾法律顾问解析】

在本案中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总承包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工程分包合同,二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包关系,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丙公司不仅要求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乙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同时还要求总承包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的“发包人”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而不应扩大到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的相对发包人。因此该支付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只限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之内。因为甲公司仅为总承包人并非业主方,也并非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故甲公司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锦盾法律顾问

虽然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办案策略的选择: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因为证据情况不同,总承包人的抗辩理由也不同。如果总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工程款,那么总承包人只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未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的确没有按合同约定足够支付给分包单位应付工程款,就可以以总承包人并非业主方为抗辩理由。在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并未结算,甲公司的一个很有力的抗辩理由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没有明确的欠付工程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