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周某想开个小店,在某APP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商铺转让消息,经询问和实地考察后,于10月20日向王某转帐2000元作为租赁该商铺的定金。2019年10月30日王某将出租人与其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给周某,周某按合同中记载的出租人电话进行联系,电话中出租人说在外地无法回来,转让事宜全权交给王某处理。
于是周某与王某当天就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并一次性交清了门店转让费58000元、一年的房租60000元及店铺设备费5000元,共计123000元。2019年11月5日周某准备对店铺进行装修时,出租人来巡店,周某才知道自己之前联系的出租人是王某假冒的。出租人向周某提供了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承租方擅自将门店转租、转让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每年租金为陆万元整。出租人不同意王某将店铺转租给周某,周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系被告以欺诈的方式使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因该合同所产生的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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