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许某缴纳剩余出资79864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许某辩称已足额出资100万元,A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上可以证明,应驳回原告宋某的无理之诉。
股东以货币出资后,必然会有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在手,被告许某虽然在庭审中称是自己交纳、自己收取,但如此大额现金,被告许某并未提交支取或支付凭证,也无验资报告、原始记账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材料中虽然有XXX产品公司的公章,但考虑到被告许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控制公章的事实,故A公司认可已足额出资、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证明A公司实际足额收到被告许某的出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出资不足行为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认定为被告许某出资不足,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