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大股东或相关人员的操控下,没有实际控制权、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长期得不到分红,知情权等各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情况,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案件回顾】
小股东利益受损能不能要求解散公司,主要看是否满足司法解散的条件,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所面临的困境没有办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公司继续经营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本案中,公司能否解散,要考虑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如果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还没有完全丧失,公司亏损、债务等,没有触及股东之间的核心利益,各股东的矛盾有调和的空间,各方均可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调解的方式进行和解。本案中,股东赵某滥用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将公司带入停滞状态,致使股东郭某、张某的投资目的落空,而且郭某、张某因赵某的滥用股东权利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参与经营管理的意愿情况下,可以初判公司之间的人合性丧失,公司设立目的不复存在。赵某如若不同意调解或者和解的情况下,即便郭某、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公司资金,也不能彻底解决公司人合性丧失的问题,而解散也终将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