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与孙xx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孙xx提供了货物,但孙xx却未按时结清货款。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孙xx发送《对帐函》,对86456元货款进行了明确,孙xx核对信息无误,并在该对帐涵上签名按手印表示认可。
但经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孙xx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一直到2020年4月份时,孙xx仍未结该结款,甚至拒接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的电话和信息,明显再无还钱意愿,其行动已确切表明其拒绝还款的态度。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将案件委托给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代理。
【委托人诉求】
要求孙xx支付拖欠货款864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被告孙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决,裁决要点:
被告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xx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6456元,并承担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8.5元,由被告孙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