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了开展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包括武汉、郑州、深圳等各城市均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以分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2017年7月,B公司与A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B公司依约向A公司郑州公司供应了价值100万元的器材,但A公司郑州公司仅支持了20万元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要均不予支付。
B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郑州分公司和A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欠付货款8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并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A公司郑州分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予以支持。A公司作为A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支付货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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