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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违约,是起诉分公司还是起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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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了开展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包括武汉、郑州、深圳等各城市均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以分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2017年7月,B公司与A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B公司依约向A公司郑州公司供应了价值100万元的器材,但A公司郑州公司仅支持了20万元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要均不予支付。

公司合同违约纠纷

B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郑州分公司和A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和利息。
【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欠付货款8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并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因A公司郑州分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予以支持。A公司作为A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支付货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解析】
在分公司违约时,应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由总公司补充清偿责任,不宜仅起诉分公司或总公司。当然,被告为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除外。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而不用在执行阶段再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表示:在实践中,分公司违约时,往往取决于分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可以起诉分公司。否则,应当同时起诉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建议在合同中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妥善制定处理方案,尽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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