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股权纠纷案件引出对486万股权出资款来源的怀疑,这笔资金是否属于“期权受贿款”,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又该如何适用法律?近期在海南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多重争议。
事情起源于2011年的一起诉讼,***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审理他与公司另一名郑姓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
郑姓股东指出,王**的出资并未实际到位,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王**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北京第五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北京第五分公司曾于2007年分两次将486万元打入***公司账面上,该笔款项的用途是代王**支付投资款。
然而,郑姓股东对此质疑称,王**原本是中直某机关一个总投资达数亿元项目的负责人,代他投资的恰恰是当年的施工单位,有种种证据显示这笔款项涉嫌“期权受贿”;而受贿所得款项属于违法所得,不可用来做投资款。
郑姓股东称,他据此要求法院对这笔款项的来源进行司法审计,而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款项来源与案件无关,法院只负责审查股权纠纷,由此引发争议。
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可能会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极大影响,为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矛盾,应中止审理案件。”张平还称,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民合法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份进行投资。就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国律师顾问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也分析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控告或举报,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尹律师称,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给予立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的审理则要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