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省 县 (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
省 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略)。
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营评价指标:
(1)投资内部收益率: 。
(2)投资回收期: 。
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
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 。
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 。
5.结论: 。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 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
2.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
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
第四条 违约罚金
1.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
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5‰计算。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一份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委托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承包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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