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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员工遭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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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自2013年进入郑州市金水区XXX食品厂进行工作,家住的地方也不远,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19年3月,XXX食品厂因为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将工厂搬迁至港区,并于4月份张贴通知,告知员工五一劳动节后变更工作地点及相应工作安排。

由于距离较远,李某未在节后到港区的新址报到,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李某遂于2019年5月底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搬迁工厂辞退员工的补偿

XXX食品厂辩称,工厂搬迁事宜,已经与员工进行了协商,公司也提出了增加工资和补贴方案。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公司经营场所调整的,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另外,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李某未遵守合同约定自行离职,因此公司不应给予李某补偿。
【裁决要点】
仲裁委认为:XXX食品厂从郑州金水区搬到港区,客观来说距离较远,对于居住在金水区的员工来说,工作地点变化,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XXX食品厂应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而XXX食品厂并没有对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提供任何证据,且在李某未到新址报到后置之不理,客观上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故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XXX食品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锦盾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厂搬迁而引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所以双方应当进行平等协商,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进行通知。如果双方对此可以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按原合同履行或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锦盾律师表示:如果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没有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且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作场所的适当变更,劳动者应服从;但如果工作地点变更严重影响劳动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有权拒绝。对于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工作地点变更,对家住金水区骑电动车上班的李某来说,必然造成重大影响,但XXX食品厂并没有提供比较有效的措施排除影响,而且李某未到新址报到,用人单位也置之不理,实现上已经是在变相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想以此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想要维权,可详细咨询锦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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