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案例解析“一房二卖”中买方维权方法
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对于买房者来说,都希望能早点交房,只有房子真正的到自己手里才算是安心。但有时候偏偏天不随人愿,面对房价持续走高,在利益的诱惑下,个别开发商和卖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背弃双方的约定,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另卖他人。面对卖方“一房二卖”的行为,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呢?下面郑州律师用真实案例解析“一房二卖”的维权方法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份,张先生与XXX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张先生于2018年9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XXX开发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若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则XXX开发商需退还张先生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如约交清了房款,XXX开发商却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品房转卖他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在得到这一情况后,张先生随即与XXX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但张先生的主张遭到了XXX开发商的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XXX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
【邦荣律师分析】
针对上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案件,邦荣-郑州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已按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XXX开发商因与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张先生负有的合同义务陷入履行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对于上述案件情况,张先生是有权要求XXX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房款并支付赔偿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交易双方的约束,一房二卖不仅违背社会诚信,也是在无视法律规定,所以也是告诫出卖人,不要被利益蒙了眼,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同时,为了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延期交房等情况,购房者在购买之前,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开发商、房屋等情况,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现在正处于房屋买卖的纠纷中,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随时咨询邦荣律师团队的专业房产律师,邦荣-郑州律师会根据您所面临的情况,为您做具体的案件分析,帮您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或诉讼方案,保障您最大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