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剩余租金
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带动了房租租赁市场的发展,住宿、办公、开店经营等很多情况下都离不开房屋租赁。近年来我国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持续走高,“长期欠租”、“因店铺无法经营造成违约”等,让出租人措手不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剩余租金的返还问题。那么,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剩余租金?
【锦盾法律顾问解析】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出租方返还剩余租金,需要先看双方是否能协商一致,如果出租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且退还剩余租金或者剩余部分租金,这样对于双方自然都是最好的,可以用一种比较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如果出租方不同意解除提前解除合同,还需要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如何进行约定的。
下面锦盾法律顾问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向大家阐述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0日,周某(承租人)与杜某(出租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杜某将房屋出租给周某,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始一年,租金按年交付,每月为2600元,保证金5200元,上述费用由周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性次付清。
另外,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需要提前退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必须提前15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外,若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在通知期间承租方照常缴交租金。
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向杜某支付了租金31200元、保证金5200元。
2018年1月16日,周某因工作变动,通过微信向杜某提出提前退租,表示愿意不要求杜某退回保证金,以作为提前退租的补偿,但剩余租期的租金要求返还。
杜某回复称,如果周某提前退租,就只能退回保证金或通过转租解决,不同意退回剩余租期租金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周某2018年2月5日委托律师以邮寄的方式向出租人发出律师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事宜,但邮件被拒收退回。
周某于2018年2月7日邀请原中介单位人员到涉案房屋见证其搬迁过程,并将涉案房屋的钥匙等交付中介方。承租人将上述情况以微信方式通知了出租人。2018年2月15号周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主张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2月8日解除,并要求出租方杜某立即返还房屋租金16640元,及支付相应迟延付款利息,且本案诉讼费由杜某承担。
【裁决要点】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退租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另一方,且出租方可没收保证金。这实际是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约定。据此,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承租人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后确实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但承租人于2018年2月5日委托律师向出租人邮寄《律师函》告知解除合同事宜,符合合同关于“书面通知”的约定,该邮件被拒收退回之日即2月7日应视为该书面通知送达杨兴梅之日。因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必须“提前半个月”,故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12月22日起解除。杜某应在判决送达起5日内,向周某返还房租15253元并计付相应迟延付款利息。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可以争取剩余租金返还的,但锦盾
法律顾问提醒大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结果也会有所不一样。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建议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