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种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种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处理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办法和原则。依据纠纷处理的原则和办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来论说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含自决与宽和。它是指纠纷主题依托自身力气处理纠纷,以抵达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仰仗自己的力气使对方遵守。宽和是指两头相互妥协和退让。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气度来处理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限制。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含调解(诉讼外调解)和判定。他是只依托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安排或调解人)出面临纠纷的两头当事人进行调解说和,用必定的规律规范和品德规范劝导抵触两头,促进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抵达处理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规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能。
判定是由两头当事人选定的判定安排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判定不同于调解,判定判定对两头当事人有规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判定与调解相同,也是以两头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要纠纷的两头抵达判定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给判定,判定才可以初步。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判定、施行等办法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发生的各种诉讼联络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诉讼联络。
四、更多内容:
(一)宽和:建立于交涉、商洽的基础之上
1.含义: 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优点
①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②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缺点
①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二)调解
1.意义: 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种类:
①公民调解: 当事人所在地的公民调解委员会,抵达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能,不作为强制施行的依据;
②行政机关的调解: 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施行的依据;
③底层公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有必要施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④判定安排的调解: 与判定书有同等规律效能,可申请强制施行;
⑤其他调解: 如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施行的依据;
(三)判定
1.意义:指当事人两头依书面协议的办法,自愿将胶葛交给第三者(判定安排或判定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的一种原则。
2.性质:半自愿,半强制的办法。判定协议的抵达表现了自愿,判定安排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判定则表现了强制性。
3.条件:一致的、清楚的书面协议。挑选判定则意味着丢掉诉讼,抵达了判定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统辖。与调解相同,判定也是引进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人对实际的决定权。判定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安排。
(四)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1.意义: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判定、施行等办法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诉讼联络的总和。
2.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旦启动,对另一方具有强制力。(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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